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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1、医疗卡办理。初次参保员工,领取医保信息采集表后,填写姓名、社保顺序号(18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到指定照相馆照像,五个月后领取医保卡。已办卡员工可继续使用原医保卡,无需重新办理。
    2、持卡就医。持医疗保险卡可在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就医时一定要出示医保卡。需要住院时持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医保卡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方可住院,否则,出院时无法按医疗保险待遇结算费用。
3、无卡就医。如医疗保险卡尚未办理完毕或丢失,需住院时,应先告知医院已参加医疗保险,并及时与山东培森公司社保部联系,给予出具无卡证明,员工将开具的无卡证明及时交给所住医院医保办方可在住院期间享受医保待遇。如出院时医保卡还未办理完毕,不结算全部费用,只将个人负担部分结清,并根据医院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待医保卡办理完毕后再回医院医保办补办结算手续,押金多退少补。
4、急诊就医。因病情危急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应当在住院之日起二日内向山东培森公司社保部报告并备案;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紧急抢救的,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报销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需向山东培森公司社保部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2)医嘱单复印件;
(3)费用明细汇总单复印件;
(4)住院费用票据原件。
5、转院就医。因病情确需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应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审核同意,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审核表》,并报培森社保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增加10个百分点。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转诊转院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
6、异地就医。员工在本地参保长期在外地工作,单位需要办理异地备案或注销备案手续,单位提供盖章的备案表和电子表格(存U 盘),所选异地备案医院一年内不能变更或注销。因公出差突发急症住院的,必须在入院后二日内向山东培森公司社保部报告,并为其办理外地住院备案手续。病情允许后,应及时回本市治疗。其在外地住院的医疗费,只能报销当地一所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如出现多所医院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证明。治疗结束后应尽快将下列材料交山东培森社保部办理费用报销事宜:
(1)所在部门同意其出差证明材料;
(2)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医嘱单复印件;
(4)出院诊断书;
(5)住院费用票据原件;
(6)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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